澳門調解協會章程
第一條
名稱和會址
(一)本會定名為「澳門調解協會」,葡文名稱為 Mediar Macau Associação。
(二)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-362號,誠豐商業中心3樓D,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。
第二條
宗旨
本會的宗旨為:
(一)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
(二)推動本澳調解發展。
(三)對相關事務作出調解。
第三條
會員資格
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人士,尤其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之人士,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,可成為會員。
第四條
會員權利
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選舉及被選之權;
(二)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;
(三)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;
(四)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。
第五條
會員義務
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:
(一)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;
(二)貫徹本會宗旨,促進會務發展;
(三)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。
第六條
紀律
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,經理事會決議後,得取消其會員資格。
第七條
任期
獲選為機關成員者,任期三年,並得連選連任。
第八條
會員大會
(一)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,決定本會會務,選舉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,修訂章程。
(二)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設會長一名、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。
(三)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,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。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。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,經會長授權,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。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,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。
(四)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,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、年度帳目。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,並載明會議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(五)會員大會可在會長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,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。
(六)第一次召集會議,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;否則,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,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,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。
第九條
代理
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;為此目的,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。
第十條
理事會
(一)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。
(二)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,包括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、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。
(三)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。如表決票數相同,以理事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。
(四)配合會務發展,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、名譽會長,顧問及外地顧問,並由理事長發出聘書。
(五)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。
第十一條
監事會
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,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,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,包括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。
第十二條
收入
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。
第十三條
附則
(一)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(二)本章程未能規範之事宜概依本澳現行《民法典》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辦理。
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
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